书籍完整性 : 完整 ·
凡例:
一、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政治上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。
二、本志按篇、章、节、目排列。采用序、志、记、传、图、表、录等形式,志首设序、概述、大事记,志后设附录,全志分地理、政治、军事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人物、杂记等8篇62章265节。节以下的目、子目不列序号,分别用黑体字代表。
三、时间断限:上限至秦代,下限时间至公元1990年,个别内容延至2002年。
四、本志对带一般性的内容记述从简,对具有兴安县特点的内容记述从详。
五、大事记主要记述兴安县建置、行政区划变化和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社会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、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活动、重大成就以及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事故等。
六、按生不立传的原则,本志选择部分革命烈士和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巳故人物立传(其中包括4名客籍人物),其余名人列表记載。
七、民国及其以前用朝代年号纪年。其中清代及其以前用汉字书写,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;民国纪年用阿拉伯字书写,在每段中首次出现时注明公元纪年;解放后用公元纪年,并一律用阿拉伯字书写。
八、本志所写“解放后”,是指1949年11月20日兴安解放后。“某某年代”均系20世纪简化词组如“四化”、“四人帮”等在首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全称和实际内容。
九、本志采用语体文,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准。对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,按当时习惯称呼,不加政治性定语。对人物直书姓名,不加衰贬之词,必要时冠以职务。
十、本志各种数据,一般引用县统计局的数字,少数内容采用各主管单位的档案数字。计量单位和货币,解放前均以当时通用的计量标准和货币记载;解放后,计量单位一律以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准。货币一律为新人民币(其中1950~1955年上半年使用的人民币已按1955年下半年以后使用的人民币折算)。
十一、志书中有关1982年以前的地名、政区名、自然村名,按当时名称记载,必要时加注现在名称。1982年后的记述中,一律用地名普查后确定的标准名称。
十二、本志材料来源于自治区、地区、县档案资料和自治区内外图书馆的资料以及正史志、碑文、家谱、有关报刊、专著、个人回忆等,引用时一般不注明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