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籍完整性 : 完整 ·
凡例:
一、本志由总述、大事记、专志、附录4部分组成。专志部分设8编46章。各专志按事物性质设立,不局限于现行行政管理系统,相同事物,不论其隶属何行政部门,原则上归类编入同一专志。
二、断限。上溯不限,下限2004年。但有些连续性重大事项可延续及2004年后。(本志重点记述时限为1979年至2004年。
三、称谓。历史阶段分期称谓,分古代(清代及之前)、民国(1912年1月至1949年9月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(简称新中国成立后)。专业事业分期称谓,据各事业实际情况而定,明确注明分期年限。凡行政区划、地理、政府机构、职官名称等,均按当时当地的历史称谓。古地名名称与今名有异者,注明今名;新中国成立后的地名记述,以1981年南雄县人民政府编印的《广东省南雄县标准地名录》为准。
四、数据和资料。数字采用本市统计局定案数字。如统计局缺乏数字则选用有关单位提供的准确数字。对事实或数字有出入,不能鉴别真伪时,则两证俱存,并加以说明。凡有文献资料者原则上采用文献资料,无文献资料的,采用口碑资料,并加说明。
五、文体。用语体文记述体。数字书写、计量名称和符号使用,按韶关市地方志办公室《关于〈韶关市志〉书写行文试行通则》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个部门联合公布的《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》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》执行。
六、立传人物。以本籍为主,生不立传。以选顺应社会发展、有较大贡献的进步人物为主,对阻碍社会进步而又有较大影响的人物也适当选入,“书美以彰善,记恶以垂戒”。外籍人士在南雄活动时间较长且有重大贡献或较大影响者,列入《人物事略》,记述其在南雄活动事迹。所有人......